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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永州市贺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作者:彭小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永州市贺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本案当事人贺某之丈夫张某有吸毒行为,并有以贩养吸之嫌疑。2013625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本案当事人贺某的丈夫张某要购买“麻古”吸食,张某不在家,要李某去他家找贺某,并打电话通知了贺某。尔后,李某来到贺某家中,问贺某“有没有货”,贺某说有,李某就给了贺某先进200元,贺某从家中拿了五粒“麻古”给李某。当李某刚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当场在房间鞋架上查获“麻古”5粒,又在房间桌子上查获“麻古”35粒共3.21克,冰毒13小包共5.32克,毒资200元。
贺某被捕后,其弟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到当地公安机关缉毒大队调查、了解相关案情,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贺某,向贺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稳定了贺某激动的情绪。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又及时调取了相关案卷及证据材料,对其进行了仔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同时也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贺某,给予其心理上的依靠。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我们又与承办法官就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涉案毒品的数量认定、量刑等发面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付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后法院判处贺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贺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法律意见书
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贺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犯罪嫌疑人贺某所涉嫌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贺某,女,33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某镇某村,现住湖南省祁阳县某单位家属宿舍三楼。
2013625日晚,犯罪嫌疑人贺某一个人在家。晚上10点左右,丈夫张某打给贺某电话,说等一会儿有个人到屋里来拿点东西(指买麻古),让贺某拿给他。过后李某来到贺某家,并给了贺某200元人民币,贺某按丈夫张某的指示拿了5粒麻古给李某。李某拿了麻古正要离开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时,办案民警在房间里另外搜出麻古35粒,冰毒13小包。2013626日,祁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贺某刑事拘留。2013723日,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贺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通过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讯问笔录、其丈夫张某及购毒人员李某的询问笔录可知,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行为是在其丈夫张某的指使下进行的,本案涉案毒品是其丈夫张某所有,购毒者由张某联系,毒品价格由张某确定,贺某在本案中所做的只是按照张某的只是帮忙将毒品拿给购毒人员李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出了规定,“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贺某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涉案毒品麻古数量极小。
根据案卷中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讯问笔录、其丈夫张某及购毒人员李某的询问笔录可知,2013625日晚贺某拿给购毒人员李某的的毒品是5粒麻古,净重为0.42克。关于从房间另外搜查出来的35粒麻古及13小包冰毒,根据犯罪嫌疑人贺某的丈夫张某的询问笔录可知,是张某自己吸食所需,不应计算在贺某涉嫌贩卖的毒品的数量之内。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帮助贩卖的毒品仅0.42克,数量微小。
三、关于涉案毒品的成分。
根据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检验报告显示,这0.42克麻古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含量没有区分。麻古作为一种新型混合型毒品,应当确定其毒效、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充分考虑其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刑罚的使用。
四、犯罪嫌疑人系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前,没有违法的前科,此次行为也是在其丈夫张某的指使小偶为。
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清楚交代了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多次表示后悔,应该酌情从宽处理,以利于贯切党和国家坦白从宽的方针。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贺某在贩卖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涉案毒品数量微少,并且属于受人指使,是偶犯、初犯,情节轻微,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另,犯罪嫌疑人贺某的丈夫张某也已因涉嫌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其两岁的小孩现在处于失去父母抚养、寄人篱下的状态。请求贵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贺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此致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