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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关于离婚中的房产问题
作者:彭小舟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关于离婚中的房产问题
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是夫妻财产分割上一个非常重要甚至主要的内容,下面就几个房产分割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房产分割知识。
情况一: 婚前男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案例1:杜先生与王小姐2006年结婚。2005年时,杜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10年,双方离婚,王小姐问能否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买的房屋,一方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婚前办下来的),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对于婚后的产权,另一方是否拥有?如果离婚后,对此贷款购买的房屋将如果分配?对婚后还贷部分增值财产该如何划分?
  分析:首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杜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杜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杜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只是的杜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的一方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情况二: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案例2:刘先生与张小姐2009年结婚,2008年时,刘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并向银行贷款,2010年下房产证,房产证只登记了刘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13年双方离婚,张小姐问能否分得房产?
分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故,本案中该房产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由于婚后张小姐共同偿还了贷款,可以在离婚时,由刘先生补偿张小姐相应的款项。
  情况三 :夫妻共同买房,产权落在孩子名下。
  案例:周先生与吴女士2006年结婚,2007年儿子小强出生。2008年时,夫妻贷款40万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产权证,把产权证落在了儿子小强的名下,二人共同偿还了借款10万元,还有债务30万元。2013年双方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吴女士抚养,吴女士带孩子在房子里居住,但吴女士需要承担30万元债务。
  分析:一些夫妻在贷款买房子的时候,喜欢“往长远考虑”把房产名字落到孩子名下。那在以后离婚的时候,该房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了,因为该房产实际上属于孩子,所以,离婚双方对该房产都没有权利争取。这样的话,问题又出来了,就是孩子判给一方,抚养孩子的一样带着孩子在房子中居住。
  本案中周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和孩子都给了吴女士,吴女士就应该承担债务。这样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房屋落到孩子名下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予行为,而30万元债务实际上还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女方只是为照顾抚养孩子而居住在房子里,而并非房子的所有人。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在离婚的时候还是需要共同偿还。